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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部分平台在网暴治理上仍存在审核不严、治理不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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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暴治理上,人民法院要求依法落实和强化平台责任承担。8月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近五年涉网络暴力案件审理情况报告。报告表示,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暴问题治理方面负有相应主体责任,但部分平台仍存在审核不严、治理不力的情况。

根据规定,网络暴力主要涉及在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在平台管理方面,报告指出,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部分案件中涉及的文字明显构成侮辱谩骂或涉及权利人隐私,平台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仍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手段,甚至在引发舆情后亦未采取措施,直到被权利人诉至法院后才采取措施,致使权利人的损害在此期间扩大。

“在此情形下,权利人主张平台就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我院依法予以支持。”报告举例称,在赵某某诉某网络公司侵害名誉权案中,法院根据人物类词条编辑存在的风险,认为该公司应当具备一定的防范意识及管理能力,却没有对该类词条的编辑内容进行审核,且未通过有效必要措施对不当编辑行为加以预防和控制,未尽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义务,判令其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报告认为,部分平台未严格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落实网络实名制信息备案要求,对平台用户身份信息审核不严、管理不严,为侵权人实施网暴提供了可乘之机。

在该院审理的案件中,存在平台账号实名认证的手机号机主与该账号实际使用人不一致、账号实名认证人的身份证号与手机号机主不一致、注册账号使用的手机号为虚拟号等情况。此外,部分平台对账号信息动态核验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定期对账号进行实名认证核验,致使网络实名制落实前注册的部分账号未能及时进行实名认证,平台也未及时对该类账号停止提供网络服务。上述情况易导致受害人无法确认账号实际使用人,进而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

报告还认为,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暴问题治理方面负有相应主体责任,包括对网络账号的管理责任、对网络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责任、对网络安全的保障义务等,但部分平台仍存在审核不严、治理不力的情况。

报告称,在案件审理中发现,部分平台对于明显违法违规发布的内容,缺乏有效的识别和处置机制;用户持续性、重复性发布侮辱、诽谤等明显侵权内容的情况,主动审查并对账号作出封禁等措施的力度不够,往往仅以权利人投诉后删除的事后救济为主要措施;不同平台内部对于涉网暴信息的审核标准不一,对用户处罚尺度不统一;对部分实施网络暴力的用户处理过轻,导致网暴行为“死灰复燃”。

此外,平台对“通知-删除”规则还存在适用僵化现象。报告称,部分平台对受害人侵权删除通知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直至诉讼权利人起诉至法院才处理,使得侵权后果进一步扩大。

“平台应积极履行网暴治理主体责任。”报告建议,对于司法审判中发现的网络服务平台在防范和处理网络暴力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平台应积极作出改善提升。一是严格落实用户实名认证,依据平台提供的服务内容和用户享有的权限,合理确定用户实名的方式,并做好账户动态核验,确保“后台实名”落到实处。二是平台应当建立并完善网络暴力识别和判定机制,包括确立网络暴力判定机制,构建符合自身特点的网暴行为识别模型,及时发现预警网暴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设置网络暴力识别和判定的专门措施,完善技术识别和人工审核机制,建立涉网暴舆情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对涉网暴内容采取禁止发布、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一键防护等防护措施,严防网暴信息传播扩散,依法从严处置处罚网暴相关账号,积极协助被侵权人维权。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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